| 3月1日起,《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实施了近三年时间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将被废止。《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较原先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该条例呈现出许多亮点。 高速公路最大的特点就是“高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低速车上路,为高速路上的车辆安全提供了更全方位的保障。 随着山西全省高速公路及联网路段的不断延伸,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平均距离相应延长,通行费数额较大。尤其是太原绕城高速公路建成联网后,给车辆提供了返回行驶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司乘人员为了偷逃费,采取路途倒卡、换卡等非法手段,常使到达收费站出口处的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造成收费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其入口处,无法收取合理的通行费,使费源严重流失,且扰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和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为了建立治理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计重收费,就是在不改变按车型收取通行费这一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采用载重量多收费多、载重量少收费少的机制。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超限运输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小通行车辆的缴费压力。 条例对高速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以及交通管理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旨在为上路司机的正常、安全行驶提供保障和服务。 (侯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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